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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施行一周年,人人适用的依法防疫实用指南

发布时间:2026-08-29人气:

很多人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行业专业法条,离日常生活较远。实际上,换季流感、校园诺如、夏季肠道传染病等所有公共卫生防护,都由这部法律守护。

2026年9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正式施行一周年。依法防疫融入就医、上班上学、出行居家等各类生活场景,日常防护、配合排查、主动报备,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值此新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河南省疾控中心结合法条整理高频生活场景防疫指南,简单易懂、日常通用。


四大高频生活场景,依法防疫实操细则


法条依据(节选)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防疫指南

一、个人就医 不适不硬扛,报备不隐瞒 

日常出现发热、反复咳嗽、咽痛乏力、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不要自行硬扛、不要盲目用药掩盖病情,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如实告知症状、旅居史、聚集史、可疑接触史,全力配合医生排查诊断,做到早发现、早诊疗、早隔离,从源头阻断传播风险。

二、日常出行 守秩序、讲卫生、避风险

出入商场超市、影院、车站机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空气流通较差的公共场所,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按需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在传染病高发时段减少扎堆聚集,主动规避感染风险。

三、校园、职场 不带病上岗、不带病入校

学生、职工,若出现感冒发热、肠胃不适、传染病相关症状,务必第一时间向老师、单位负责人报备,及时离校、离岗就医休息,杜绝带病上学、带病上班。主动配合学校、单位开展健康监测、日常排查、卫生消杀等常态化防控工作。

四、家庭生活 居家防护、全家共防

家庭保持环境整洁,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定时开窗通风和清洁消杀。若家庭成员出现传染病相关症状,及时做好居家隔离、分餐防护,防止家庭内部交叉感染;重点关注老人、儿童、孕产妇等易感人群健康状况。


容易被忽略的3个防疫法律细节,一定要记牢


法条依据(节选)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受影响的相关区域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检测。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信息、阻碍调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防疫指南

一、配合排查是义务,不是可选项

无论是疾控流调、社区排查、场所登记、健康监测,都是法定公共卫生工作,公民有义务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隐瞒。

二、隐瞒病情轨迹,存在明确法律风险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刻意隐瞒症状、行程、接触史,一旦造成传染病传播风险,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得不偿失。

三、防疫谣言不可传,虚假信息需抵制

随意编造、转发、夸大传染病疫情、防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面对不实防疫消息,要自觉抵制,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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